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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6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欣電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伍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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