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14號
原 告 林耕弘
訴訟
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大菏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大菏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
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