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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6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14號 原   告 林耕弘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大菏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大菏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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