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耕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規定命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