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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6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耕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規定命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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