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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6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335號 上 訴 人 揍敵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錡 被 上訴 人 新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於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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