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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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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6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600號 原   告 偉利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阿欽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捌拾伍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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