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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6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939號 原   告 傅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叉概念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玖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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