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9號 原   告 永昇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木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祥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