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722號
原 告 品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清傑
訴訟代理人 劉惠霖
被 告 曾賢樑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