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7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845號 原   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梅玉       湯鈺娟 被   告 台灣易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炳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