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845號
原 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梅玉
湯鈺娟
被 告 台灣易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炳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