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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7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919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大鉦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 訴訟代理人 張致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軒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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