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355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姚天平
被 告 酒瓶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慧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