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8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 原   告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東森多媒體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東森多媒體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 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