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
原 告 王伯綸
訴訟
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東森多媒體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東森多媒體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
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