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661號
原 告 智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玉ꆼ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被 告 黃祺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
勞訴字第九七號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因本件被告另向本院訴請
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7號判決認定
雇主終止
僱傭契約有理由,被告第一審敗訴後,
上訴第二審
並
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有本件103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
筆錄
足稽。而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
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被告並主張抵銷,本院認有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式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