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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8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661號 原   告 智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ꆼ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黃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勞訴字第九七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因本件被告另向本院訴請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7號判決認定 雇主終止僱傭契約有理由,被告第一審敗訴後,上訴第二審 並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有本件10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 筆錄足稽。而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被告並主張抵銷,本院認有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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