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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87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8703號 原   告 騰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堡昇 原   告 台灣中外語言教育推廣學會 法定代理人 陳英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博洋 被   告 黃敏嫥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五五六一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鈞院103年度司執德字第55616號強制執行事 件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執行查封時,訴外人神乎奇指文教國 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神乎公司)現場員工趙亦廷即向被告 表明該址內有許多設備係神乎公司向其他公司承租或係屬同 址另2家公司之財產,然被告仍執意查封屬其他公司之財產 。其中於指封切結之查封物品清單中,編號1「電腦螢幕12 台」及編號8「列表機1台」係原告騰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之財產,而編號2「冷氣直立式1台」及編號6「鋼琴1台」 係原告台灣中外語言教育推廣學會所有之財產(均詳如附表 所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中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等語,並聲明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561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資訊設備租賃合約、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台灣中外語言 教育推廣學會財產目錄清冊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 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信原告主張如附表所 示之動產為其所有等情為真實。從而,原告據其對如附表所 示之動產有所有權之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5616號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所為之 執行程序,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編號│查封動產名稱 │數量 │查封物品│原告主張之所│ │ │ │ │清單編號│有權人 │ ├──┼───────────────┼───┼────┼──────┤ │ 1 │電腦螢幕 │12 台 │編號1 │騰冠資訊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2 │列表機(EPSON OFFICE T1100) │1 台 │編號8 │騰冠資訊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3 │冷氣直立式(LG牌,EA01-0043 )│1 台 │編號2 │台灣中外語言│ │ │ │ │ │教育推廣學會│ ├──┼───────────────┼───┼────┼──────┤ │ 4 │鋼琴(FLORA) │1 台 │編號6 │台灣中外語言│ │ │ │ │ │教育推廣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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