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8703號
原 告 騰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堡昇
原 告 台灣中外語言教育推廣學會
法定代理人 陳英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博洋
被 告 黃敏嫥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五五六一六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鈞院103年度司執德字第55616號強制執行事
件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執行
查封時,訴外人神乎奇指文教國
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神乎公司)現場員工趙亦廷即向被告
表明該址內有許多設備係神乎公司向其他公司承租或係屬同
址另2家公司之財產,然被告仍執意查封屬其他公司之財產
。其中於指封
切結之查封物品清單中,編號1「電腦螢幕12
台」及編號8「列表機1台」係原告騰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之財產,而編號2「冷氣直立式1台」及編號6「鋼琴1台」
係原告台灣中外語言教育推廣學會所有之財產(均詳如附表
所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
,請求撤銷
系爭執行程序中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等語,
並聲明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561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
按第三人就執行
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
其提出資訊設備租賃合約、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台灣中外語言
教育推廣學會財產目錄清冊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
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如附表所
示之動產為其所有
等情為真實。從而,原告據其對如附表所
示之動產有
所有權之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5616號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所為之
執行程序,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編號│查封動產名稱 │數量 │查封物品│原告主張之所│
│ │ │ │清單編號│有權人 │
├──┼───────────────┼───┼────┼──────┤
│ 1 │電腦螢幕 │12 台 │編號1 │騰冠資訊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2 │列表機(EPSON OFFICE T1100) │1 台 │編號8 │騰冠資訊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3 │冷氣直立式(LG牌,EA01-0043 )│1 台 │編號2 │台灣中外語言│
│ │ │ │ │教育推廣學會│
├──┼───────────────┼───┼────┼──────┤
│ 4 │鋼琴(FLORA) │1 台 │編號6 │台灣中外語言│
│ │ │ │ │教育推廣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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