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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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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9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086號 原   告 九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被告百宣實業有限公司於法 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更 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 第 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 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 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 ,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 2項、第113 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百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百宣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是被告百宣公司即應行清算,並以清算人或解散前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然被告百宣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 不明,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 酌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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