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413號
原 告 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沂庭
被 告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劉品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
告合法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8月25日送達原
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參
,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