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9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413號 原   告 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沂庭 被   告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劉品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8月25日送達原 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