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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王超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龍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100 年度北勞簡字第109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民國102 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 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103 年3 月25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0 年度 北勞簡字第109 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101 年度北 勞簡字第109 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已於101 年8 月23日判決 ,該判決雖經聲請人提起上訴,惟兩造已於102 年9 月11日 成立訴訟上和解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0 年北勞簡字第109 號、101 勞簡上字第40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上開案件已於 102 年9 月11日確定在案。故聲請人於103 年3 月25日請求 交付100 年度北勞簡字第109 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後30日期 間。從而,本件聲請人於該裁判確定後30日後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與法庭錄音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不符, 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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