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蕭麗英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間
請求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補正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起訴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敘明
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62,500元,原告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
、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