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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長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仁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返還租賃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段00號1樓部分及2樓全部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原 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 10日內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 :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 係房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並加計租金新臺幣(下同)12 萬元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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