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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瑄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駿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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