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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吳思源 被   告 山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曉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思源、山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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