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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6號 原   告 藍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薰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 狀異議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叁佰伍拾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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