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天龍文創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榮裕
原 告 天實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裕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余芮瑤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第1 項聲明係原告天龍文創
出版事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3,000 元及其
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1,000 元外,尚應
補繳3,630 元;本件訴之第2 項聲明係原告天實圖書有限公司請
求被告給付240,000 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合計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