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楊玉琴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柒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