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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楊玉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柒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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