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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永平及永勝飲水設備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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