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23號
原 告 明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世鋒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
被 告 宏力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力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玖拾叁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壹佰零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
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