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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補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23號 原   告 明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鋒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宏力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力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玖拾叁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壹佰零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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