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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補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703號 原   告 保捷康物業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柒 仟陸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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