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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49號 原   告 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訴訟代理人 陳浩彬 原   告 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訴訟代理人 賴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准予退還原告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548元,依法應 徵收裁判費5,510元。然查,原告先後共計繳納裁判費6,51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各溢 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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