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49號
原 告 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原烈
訴訟代理人 陳浩彬
原 告 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訴訟代理人 賴有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鋐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准予退還原告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548元,依法應
徵收裁判費5,510元。然查,原告先後共計繳納裁判費6,51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
可稽,足認原告各溢
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
三、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