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仲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順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