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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仲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仲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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