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瑞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
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原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吳瑞波」記載,應更正為「吳瑞坡」。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