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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保險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被      告  吳瑞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瑞波」記載,應更正為「吳瑞坡」。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