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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再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再小字第7號 抗 告 人 李佳靜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另抗告人於提起第一審再審之訴時,亦未繳納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新臺幣貳仟 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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