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再簡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惠鈴
再 審
被告 凱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審原告荷泰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黃惠鈴為
承受訴
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
當事人不
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嘉瑜,
嗣變更為黃惠鈴,
但未聲明承受訴訟,依
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
本院裁定命黃惠鈴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