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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再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再簡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再 審 被告 凱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審原告荷泰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黃惠鈴為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嘉瑜,變更為黃惠鈴, 但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 本院裁定命黃惠鈴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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