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黃凡瑄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易利迪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武全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被告」,應更正為「原
告即
反訴被告」、「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