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原 告 戴仁和
被 告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舒秀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詢問簡答表在卷
足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