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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原   告 戴仁和 被   告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秀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 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詢問簡答表在卷 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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