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劉漢興
被 告 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金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4日所
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
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24日依院內查詢結果以原告未依本院104年7月
8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惟原告確已於104年7月15日經超商繳納
上開裁判費,惟該繳
費單於本院前開裁定後,方始到達,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為證
,是仍應認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開
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