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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小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劉漢興 被   告 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4日所 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24日依院內查詢結果以原告未依本院104年7月 8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惟原告確已於104年7月15日經超商繳納上開裁判費,惟該繳 費單於本院前開裁定後,方始到達,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為證 ,是仍應認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開 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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