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長庚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下同)一零五年五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玖
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