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周長庚 被 上訴人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被 上訴人 巴拿馬商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被 上訴人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