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原 告 錢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淑芳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
複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陳秀梅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