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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訴訟代理人 鍾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同恭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之理由,並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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