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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敬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武雄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41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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