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何岳修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
惟原告請求給付薪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應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扣除暫免徵收部分,原告仍應補繳裁
判費壹仟壹佰零伍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