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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何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 原告請求給付薪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應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扣除暫免徵收部分,原告仍應補繳裁 判費壹仟壹佰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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