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簡秀貞
訴訟
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複代理人 方景平
被 告 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緯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業績獎金之計算即附表二所列「成本」之計算
依據?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