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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簡秀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方景平 被   告 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業績獎金之計算即附表二所列「成本」之計算 依據?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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