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宛妤、何柏
諭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86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