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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原   告 銘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憶婕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伍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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