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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憶婕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銘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然被 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並提出反訴狀繕本,逾期 未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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