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奧宇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被告長安不動產投   資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