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正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文冠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惟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應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價金,依
兩造簽訂之本件電腦
維護合約書第10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甲(即被告)
、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等詞,足見當事人間約定本件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當事人就該
合意管轄
係排他的合意管轄或競合的合意管轄意思不明,宜解為排他
的合意管轄(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22號
參照),則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