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223號
原 告 呂誠德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穎升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
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