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大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孝榮 訴訟代理人 宋榮銓 上列原告因與戴子勝、百勝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百勝行」之組織型態 (獨資或合夥)、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並檢附被告百勝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對於百勝行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 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 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戴子勝、百勝行損害賠償云云,惟 未據提出被告百勝行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 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致被 告百勝行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限 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此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