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大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孝榮
訴訟代理人 宋榮銓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勝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百勝行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百勝行之組織型態、
正確名稱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且未檢附被
告百勝行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認定該被告百勝行之
當事人能力
,亦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3日送達原告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對於被
告百勝行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