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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大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孝榮 訴訟代理人 宋榮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勝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百勝行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百勝行之組織型態、 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且未檢附被 告百勝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認定該被告百勝行之當事人能力 ,亦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3日送達原告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對於被 告百勝行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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